一、為規範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依設置條例或捐助章程 規定董事與監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之 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董(監)事遴聘派作業,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一、為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 財務監督,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 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
一、為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績 效評估,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本作業原則所稱財團法人,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 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
一、為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事與監 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事)任期及退場事宜,作適當之監督,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須將 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強化對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 下稱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