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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第八條(長照機構法人應有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及公告事項)
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