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 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