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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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物理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
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
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