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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物製劑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82年2月5日
第四十四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 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