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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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6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藥師法 中華民國68年3月26日
 (藥師業務)
  藥師業務如左︰
  一、藥品販賣或管理。
  二、藥品調劑。
  三、藥品鑑定。
  四、藥品製造之監製。
  五、藥品儲藏、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六、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七、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亦得經由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為之;其標準由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教育
  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