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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 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