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 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