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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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8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貿易主管機關對於限制進口之農產品於核准進口之前,應徵得中央主管
  機關之同意。
  財政主管機關應於實施農產品關稅配額前,就配額之種類、數量、分配
  方式及分配期間,先行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農產品或其加工品因進口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或損害時,中央主管機
  關應與中央有關機關會商對策,並應設置救助基金新臺幣一千億元,對
  有損害之虞或損害者,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或予以補助、救濟;農
  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
  制外,並得包括出售政府核准限制進口及關稅配額輸入農產品或其加工
  品之盈餘或出售其進口權利之所得。
〔立法理由〕
  一、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除稻米採限量進口外,花生、大蒜等二
      十二種農產品採關稅配額方式開放進口,因關稅配額係屬財政機關
      主管之範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兼顧保護生產較具敏感性
      農產品之農民權益,農產品核定關稅配額之數量及核配方式,將影
      響自由化過程之農產品進口秩序及國內價格之穩定,並明確界定主
      管機關,爰增定第二項。
  二、又為使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金額明文化,爰修正名定為新台
      幣一千億,並規定政府應於三年內編足經費,以加速因應加入世貿
      組織後之衝擊。
  三、第四項第二句「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外」等字,修正為「
      除由政府分三年編列預算補足,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