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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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不得高於一般工業用電、用油、用水
  之價格。
  農業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免收基本費。
  農業動力用電、動力用油、用水之範圍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2.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3年09月07日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學校畢業,指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
  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所稱青年,指十八
  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能自耕之認定標準,由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購買農業用地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二),檢附學經歷證件影本、戶籍謄本、擬購農業用地圖說、經
  營計畫書、五年內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不移轉所購置農業用地承諾書及農
  業用地讓售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核符
  合能自耕認定標準後,發給能自耕證明書,持憑辦理土地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