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學校畢業,指公立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
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所稱青年,指十八
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能自耕之認定標準,由中
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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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購買農業用地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二),檢附學經歷證件影本、戶籍謄本、擬購農業用地圖說、經
營計畫書、五年內確實從事農業生產不移轉所購置農業用地承諾書及農
業用地讓售同意書,向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核符
合能自耕認定標準後,發給能自耕證明書,持憑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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