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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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輸出之植物種苗貨品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現行法規)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有下列情形,
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
    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限制輸出入。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
、地區、期間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防範因應國內產業發展所需要育成之品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輸出境外,種植生產侵占外銷市場或回銷輸入國內,影響國內農
    業資源供給、經濟體系穩定運作、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
    ,並為我整體農業經濟不受外力惡意侵害,除原限制輸出入之管制手
    段外,有增列得予禁止輸出入規定之必要,爰將原得限制自由輸出入
    之規定列為第一款,另增列第二款得禁止自由輸出入之情形。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將禁止輸出入納入規範,並為明確授權事項,將「
    輸出入有關規定」修正為「條件」;另禁止或限制輸出入之品項,以
    公部門研發所有或依民間建議實際之需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