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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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制定依據

1. 植物診療師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
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以避免民眾誤認及確
    保服務品質,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九條,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
    方式規範細節,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