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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載有大陸船員漁船進出漁港報驗檢查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第二十九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 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