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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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飼料管理法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
  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
  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意旨,將現行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