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飼料販賣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代表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辦理。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 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 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