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販賣業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1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10040390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飼料販賣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代表人身分證影本一份,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辦理。

  飼料販賣業者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除飼料管理法另有處分規定者,依其
  規定處分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未依
  限辦理或改善者,並得廢止其飼料販賣登記證。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