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
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或轉售。
〔立法理由〕 一、現行「簡化動物用藥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藥要點」之規定涉及人民
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
程序法之施行,增列第二項訂定授權依據。
二、增列第三項,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動物用抗生素麻醉
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自用原料轉讓或轉售之限制
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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