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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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
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
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生物安
全管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