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70616A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為確保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持有與使用能有效地管理
,並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之自主管理,建立實驗室感染性生物材料及生物
安全之輔導及查核機制,爰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
三項規定,訂定「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共計十五條,其要點
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用詞定義。(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持有與使用者之資格條件、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運送及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第三條)
三、動物傳染病病原體生物安全會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組成、資格及職責
    。(第四條)
四、設置單位之保存場所、實驗室人員、設施應符合之規定。(第五條至
    第九條)
五、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演練、實際發生生物安全意外時之處理、通
    報。(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六、感染性生物材料運送外溢之處置及通報。(第十二條)
七、銷毀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予記錄。(
    第十三條)
八、輔導及查核,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具專業能力之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第十四條)
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