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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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9日

制定依據

1. 畜牧法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9日
  申請設立屠宰場,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勘,合格後發給屠宰場登記
  證書;其應檢具之文件、程序、審查程序、同意設立文件之核發與期限
  、會勘之申請與審查、屠宰場登記證書之核發及應登載之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屠宰場之設立應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其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準則;其作業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第三項為現行屠宰作業規範之授權依據,為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三條命令所使用之名稱,爰將「規範」文字修正為「準則」,以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