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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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畜牧法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現行法規)
  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下
  列事項之調節措施:
  一、畜牧場家畜、家禽飼養頭數。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受理供應人供應家畜、家禽之頭數。
  三、大規模畜牧場所生產家畜、家禽之內、外銷比例。
  四、暫停受理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
      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五、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各款所定調節措施,應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不受前項公告之限制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暫停受理之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