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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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製造或輸入
  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
  年;屆期未辦理展延者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由中央主管機關
  逕予註銷,並刊登政府公報。
  在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動物、人體健康或其他重大原因,
  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評估該動物用藥品,並限制其使用方法、範圍;必
  要時,得廢止前項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