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製造或輸入 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 年;屆期未辦理展延者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由中央主管機關 逕予註銷,並刊登政府公報。 在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基於維護動物、人體健康或其他重大原因, 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評估該動物用藥品,並限制其使用方法、範圍;必 要時,得廢止前項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