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職類之技能規範,包含競賽試題之命題內容、使用材料、工具設
備及競賽程序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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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四、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
五、亞洲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六、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
前項各款所定之技能競賽因故停辦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技能競賽於競賽前,應成立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處理
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得成立籌
備會,負責經費籌措與運用、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等各項事務。
前項籌備會之組成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第一項技能競賽分類修正,酌修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文
字。
二、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亞洲技能競賽,爰新增第一項第五款,
明定辦理亞洲賽國手選拔賽期程之規定,原款次順移。
三、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
係配合第二條第二項各組織之賽事規劃,考量實務上競賽主辦國有因
故停辦之情形,又第一項各款賽事期程亦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停
辦之可能,致未及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公告,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所
定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為前項各款,並刪除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
公告之期間規定,並酌修相關文字。
四、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新增亞洲技能競賽,爰於第四項增列參加亞
洲技能競賽得成立籌備會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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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技能競賽簡章,公告辦理之職類、參賽選手年齡、資格
、報名及競賽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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