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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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竹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
  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