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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七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理紀錄及保存查核)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 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