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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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中氰化物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W410.52A)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2日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2. 飲用水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現行法規)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
  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
  (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
  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海洋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
  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確實掌握海域環境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進行海
      洋環境監測,並依監測結果採取如污染整治、削減污染、加嚴海洋
      環境管制標準等適當之防治措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就監測結
      果採取限制海域使用之措施,避免污染產生進一步損害。
  二、於第二項明定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
      擾或毀損。
  三、有關海域環境監測、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等需要訂定規範
      以利執行,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0四條有關「對
      污染危險或影響的監測」之規定及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十三條有
      關「監視測定等體制之整備」及第十四條「調查之實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