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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01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條之一(港澳辦事機構之設置)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 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肆應港澳政策需要,明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 區設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