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基金貸款申請方式: 由借款人填具本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事業地之直 轄市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直轄市區、鄉(鎮、市 、區)公所初審符合規定者,即函送承辦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辦理 徵信、審核、貸放手續。 前項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 」之規定辦理,上開之貸款須知由原民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