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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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現行法規)
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按比例分予當地鄉(鎮、市、區)公庫存管,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
經濟發展之用;其租金之管理、運用計畫及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立法理由〕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為保留財源,並利中央主管機關統籌運用及推
行全國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政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並部分納入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款專用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相關費用,
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