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 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 佩帶時,則位列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