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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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制定依據

1. 獎章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現行法規)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6日 (現行法規)
  獲頒本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院頒獎章,與總統頒授勳章、獎章或紀念章同
  時佩帶時,院頒獎章位列其次;與各主管機關頒授之獎章、紀念章同時
  佩帶時,則位列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