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 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 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