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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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銀行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
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
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信用合作社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