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對票據交換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未經本辦法規定者,依
有關法令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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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視各地票據流通情形設立票據交換所。
各地票據交換所辦理該地區票據交換清算及有關業務,凡參加交換之金
融業所收其他參加交換之金融業票據,應提出當地票據交換所交換,退
票亦同。但信用合作社所收銀行及農、漁會票據及農、漁會所收銀行或
信用合作社票據,由本行指定台灣省合作金庫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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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交換之金融業收到交換票據後應即辦理付款手續,如有應行拒付票
據立即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所退票據於規定時間內送達票據交換所辦理
退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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