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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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
其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
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
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
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
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
    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六十一條之一說明。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一條之十一、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第六十一條之十四
、第六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
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
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
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
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配合刪除第六十一條之十三條文,爰修正之。
2.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