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
其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
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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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
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
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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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
劃撥及登載︰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
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
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六十一條之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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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一條之十一、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第六十一條之十四
、第六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
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
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
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
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
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配合刪除第六十一條之十三條文,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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