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機構客戶於買賣交割期內變更保管機構,且由變更後之保管機構辦理
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對帳及確認作業者,原保管機構得於變更日前操作
「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權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99,作業類別1
:傳檔)通知本公司,授權變更後之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
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B04)擷取客戶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買賣交
割資料。
原保管機構完成前項通知後需撤銷時,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
權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499,作業類別2:清檔),通知本公司取消
授權。
原保管機構及變更後之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買賣交割資料授權資料
收檔」交易(交易代號500F),擷取授權及取消授權之資料。
〔立法理由〕 一、為利客戶於買賣交割期內變更保管機構時,變更後之保管機構得及時
辦理移轉客戶之法人對帳作業,新增原保管機構授權變更後保管機構
擷取客戶買賣交割資料之程序,爰修正本條。
二、現行條文移列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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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客戶於買賣交割期內變更保管機構,且由變更後之保管機構辦理
變更日及前一營業日之對帳及確認作業者,該機構得於變更日操作「保管
機構轉換通知/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G07/G07S,作業類別1:新增
帳號),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機構帳號轉換事宜。
保管機構完成前項通知後需撤銷時,得於變更日操作「保管機構轉換通知
/媒體傳檔」交易(交易代號 G07/G07S,作業類別2:刪除帳號),通知
本公司回復已轉換之帳號資料。
證券商及保管機構得操作「保管機構轉換查詢」(交易代號 G08),查詢
保管機構帳號轉換情形。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一條之一修正,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移列為第一項
及第二項。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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