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中華民國087年12月30日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
  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一、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
  二、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者。
  三、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四、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上櫃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標
      準者。
  五、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
  六、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
  八、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
  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
  本會備查。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分別擬訂,並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