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
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一、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
二、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者。
三、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四、上市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上櫃股票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標
準者。
五、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
六、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
八、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
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
本會備查。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分別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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