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託人委託證券商辦理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
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
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
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投資人瞭解指數投資證券相關風險,申購、賣回前應簽署風險預
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委託。
二、風險預告書簽署豁免範圍比照ETF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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