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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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證券商接受客戶首次委託申購、賣回或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前,應指派業務
人員向委託人說明相關風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經委託人簽署後留存備查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
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範本,由本中心另訂之。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委託人買賣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
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四、委託人委託證券商辦理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時,應簽具風險預告
    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
    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
    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投資人瞭解指數投資證券相關風險,申購、賣回前應簽署風險預
    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委託。
二、風險預告書簽署豁免範圍比照ETF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