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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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
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準用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
    准、場址、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之情況、得專案引進所需之通
    訊設備及資訊系統、財務報告申報及報經核准事項等,準用第八條、
    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2. 保險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保險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其營業狀況連同資金運用情形,作成報告
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提經股東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
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前二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