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置地球電臺 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地球電臺之申請及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 、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使用頻率、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係指衛星 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一、本條新增。 二、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向主管機 關提出自律規範機制運作情形報告,應有明確期間,爰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