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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