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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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