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 日訂定發布,未曾修正。因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 師聯合會,爰修正第三條規定,並於第七條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第三審法院得參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 律師選任之。
因應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配合酌作文 字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