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禁止債務 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 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執行法院難依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 為執行者,如何處理,現行法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