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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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扣押收取債務人提存案款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6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強制執行法 中華民國064年04月22日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依職權禁止債務
  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
  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立法理由〕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或期限,致執行法院難依收取、移轉或支付轉給命令
  為執行者,如何處理,現行法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三項,以應實際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