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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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刑事補償法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
  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