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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刑事補償法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第三十五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 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