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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查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第八條(保障事件之查證)
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 往調閱相關文件及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 助;受指派人員應將查證結果向保訓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