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理保障事件,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第八條規定意旨,辦理保障事件之查證作業,強化對於保障事件
相關事實之釐清,爰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查證作業要
點,計九點,其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實施查證之原因及程序。(第二點)
三、明定提送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實施查證應載明之事項。(第三點)
四、明定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實施查證之委員。(第四點)
五、明定實施查證前應以書面通知受查證機關或訪談對象。(第五點)
六、明定實施查證之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受查證機關、人員應配合之事項。(第七點)
八、明定查證人員應負之義務。(第八點)
九、明定實施查證完竣後之後續事項。(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