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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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
  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
  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
  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
  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
  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
  關事項。
2.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9日 (現行法規)
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60%;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40%,合併計算。
      (二)考核範圍:
            1.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
              學科,占66%;技能,占10%;實習,占24%。其考核科
              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特別法、案件偵辦工作
                、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及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諮詢工作、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
                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各占6%。
             (2)技能:射擊術占4%,防身術、搏擊術各占3%。
             (3)實習:第1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2階段業
                務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12%。
            2.品德素養:包括觀念、品德、才能與生活等 4項考核,各
              占25%,以貫徹「忠誠」、「樸實」、「團結」、「進步
              」基本要求為考核重點,實施考核。
      (三)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
            列入訓練成績計算,其測驗項目及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
            測驗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四)成績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
            ,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