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成績考核規定
(一)訓練成績: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占60%;品德素養考核
成績,占40%,合併計算。
(二)考核範圍:
1.學業成績: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
學科,占66%;技能,占10%;實習,占24%。其考核科
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特別法、案件偵辦工作
、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及
兩岸情勢研析工作、諮詢工作、廉政工作、經濟與一般
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各占6%。
(2)技能:射擊術占4%,防身術、搏擊術各占3%。
(3)實習:第1階段業務實習(犯罪調查業務)、第2階段業
務實習(調查保防業務)各占12%。
2.品德素養:包括觀念、品德、才能與生活等 4項考核,各
占25%,以貫徹「忠誠」、「樸實」、「團結」、「進步
」基本要求為考核重點,實施考核。
(三)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
列入訓練成績計算,其測驗項目及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
測驗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四)成績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並由調查局訂定
,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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