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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9條、第10
    條及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1點之規定。

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
        「行政中立」、「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
        、「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
        「鍛鍊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
        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職前學習」、「專
        業學習」等訓練課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負責
        」、「關懷」、「公正」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並兼具溝通協調
        能力,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務。
  (三)確立工作職志,鼓舞專業意願,秉於「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
        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理念,建立政風人員以「預防貪瀆
        不法,澄清吏治,端正機關政風」為己任,「樹立廉能政治,促
        進團結,維護機關安全」為目標。

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
        1.職前學習: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
          。
        2.專業學習: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
          訓練內容。

四、訓練時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5個月。基礎訓練時間為高考三級考試
        4星期、普通考試3星期,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5個月實務訓練;又符合縮短實務
        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2個月。
  (三)本訓練自政風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
        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有關實務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法務部
        函辦理,基礎訓練實施之日期依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
        所)函辦理。

五、訓練對象
  (一)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六、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培訓所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期間由受訓人員所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
        )編列之預算支應;專業學習期間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培訓所申請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
        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
        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或培訓所全球資訊網站(
        保訓會:www.csptc.gov.tw;培訓所: www.ncsi.gov.tw)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
        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培訓所核轉保訓會辦理。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培訓所申請核轉保
        訓會核准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銓敘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或培訓所全球資訊網站
        (保訓會:www.csptc.gov.tw;培訓所:ww
        w.ncsi.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培訓所核轉
        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
        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基礎訓練
  (一)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錄取人
        員報到後10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
        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培訓所核
        轉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年內具有
          與考試錄取同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資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5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10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函送培訓
        所核轉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3-2):
        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
          等級之同等級以上考試及格資格逾 5年,或次一等級考試及格
          資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成績及格逾 5年,或次一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者。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
        訓練: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2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
        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1、(1)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
            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五)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
        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職前學習、專業學習,如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屆滿之日。

十一、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
            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
            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
            用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
            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5.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接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報到,重新起算
            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
          接受「實務訓練」,其中含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另「基礎訓
          練」安排於專業學習之前實施。
    (三)法務部應於參加專業學習人員至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報到期
          滿7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5)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
          訓會(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培訓所(training@
          ncsi.gov.tw)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training@mail.tpgpd.g
          ov.tw);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並副知銓敘部(training@mo
          cs.gov.tw )。免專業學習人員則由分配占缺用人機關(構)
          辦理。
    (四)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
          務訓練機關(構)核轉培訓所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
          培訓所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五)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
          )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
          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
          實務訓練機關(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分配機關(構)占缺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
          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津貼。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級俸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
            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1)津貼:
              A.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
                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2.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依各該機關(
            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由保訓會另訂之。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根據實際工
              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集中調訓,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
              班第24期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6),本
              「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
              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
                班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
                處置狀況。
              C.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
                題研討。
              D.實地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實
                地訓練實施要點」(如附件 7),由法務部指定績效優
                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研閱案卷、實際演練、現場見
                習方式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四、講座聘請
    (一)基礎訓練:由培訓所提供講座薦介名單分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
          (構)學校遴聘講座。
    (二)專業學習:由法務部遴聘講座。

十五、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受訓人員之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之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輔導注意事項」(如附件 8)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
          附件 9)及「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
          (如附件10)規定辦理。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職前學習: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請假注
            意事項」(如附件11)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
            考核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
            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
            練1次。
          3.基礎訓練期滿,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
            後 7日內,填具基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核轉保訓會
            核定,並由培訓所函送法務部參考。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
            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
          2.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發給結業證
            書。
          3.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二、(
            四)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
            條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法務部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填具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13-1、13-2)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如
          附件13-3),連同上述清冊之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
          取人員資料之 txt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匯
          票(請使用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培訓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76號)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
          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用人機關(構)或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
            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者。
          5.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第2點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限超過「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專業學
            習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
            脅迫者。
          8.職前學習期間曠職累計達4小時以上者。
          9.依「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獎懲要點」第10點
            規定應廢止受訓資格者。
         10.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或申請未
            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
          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請停
          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19點第 1款第10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者。但宣告緩刑
            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依本訓練計畫
        所定期程,於分配實務訓練職缺所在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將「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4)函報法務部核轉培訓所核定,成績
        及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二、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三、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