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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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十八、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
            活管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訓練
            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
            理;獎懲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
            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
            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
            新訓練 1次(申請書如附件14)。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
            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
            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3.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15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
            學院彙送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通知用人機關(
            構)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點選「成績單管理」,於「
            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
            簽收。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
            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15)規定
            辦理。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之「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
            廉政署發給結業證書。
          3.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
            第42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