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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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
  軍法官由國防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依法任用之:
  一、經軍法官或司法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
      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
      、助理教授四年或講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
      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舉辦。
  公設辯護人、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及通譯之任用,除另有
  規定外,準用司法人員及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