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
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
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
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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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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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
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
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
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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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
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
,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
訓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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