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官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考試院(九三)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07241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
  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
      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
      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
  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
  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
  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
  之。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
  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
  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
  ,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
  訓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