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如左: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名。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 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三十四名。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七、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八、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七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