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廢止 (現行法規)
  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如左: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名。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
      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三十四名。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七、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八、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七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