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 政院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局組織名稱變更部 分;又參照一般立法體例,爰配合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文字,及刪除第二項 文字「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