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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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現行法規)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
          1.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為2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1.5日
            ;實務訓練為3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2日
            。以上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